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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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03-06 文號: 106097

主旨:
為維護旅遊團體旅遊品質與安全,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於團體行程出發前,務須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查明所使(租)用遊覽車品質評鑑、遊覽車輛事故鑑定、駕駛人違規情形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2月24日觀業字第1063001426號函辦理。
2 .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及第8款規定:「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
3 . 為維護團體旅客旅遊品質與安全,旅行社於團體行程出發前,請各會員旅行社務須事先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查明所使(租)用遊覽車輛及駕駛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行車事故鑑定查詢」、「駕駛人違規記點」等資訊,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慎選合作遊覽車業者及車輛,請依據上開規定及旨揭事項辦理。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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