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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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02-15 文號: 106073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勿安排旅客前往墾丁國家公園區內從事騎乘沙灘車活動,以維護環境生態及旅客旅遊安全,並避免受罰,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2月10日觀業字第1050926125號函轉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105年12月28日墾鵝字第1051005067號函辦理。
2 .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轄龍仔埔牧場、龍磐草原、風吹砂等地區屢有業者違規經營沙灘車,並於台26號省道、佳鵝公路、墾丁國家公園計畫道路行駛,亦有於晚間載客營業追逐干擾籠仔埔、風吹砂和第35林班地等地區梅花鹿,經查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及第8款公告禁止事項及第16條之規定;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如違前開規定,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請各會員旅行社,切勿安排前揭違法經營之沙灘車活動,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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