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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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02-15 文號: 106070

主旨:
為維護國內旅遊團之遊覽車交通安全,請各會員旅行社應依規定租用遊覽車及妥適規劃安排行程,以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2月14日觀業字第1063001117號函辦理。
2 .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4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九、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1.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2.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15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1次休滿45分鐘。3.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8小時以上,1週以2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分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3 . 鑒於邇來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團發生遊覽車肇事造成旅客嚴重傷亡之不幸事件,加以外界對旅行業安排團體行程存在遊覽車司機超時駕駛之疑慮,為維護旅遊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各會員旅行社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規劃安排安全合理之行程,並督導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應給予遊覽車司機法定的休息時間,該局將不定期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主要觀光景點加強稽查,如查獲有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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