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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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7-01-12 文號: 106024

主旨: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28條,業經交通部於106年1月3日以交路(一)字第105820062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1月10日觀業字第1060900058號函轉交通部106年1月3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6201、10582006202、10582006203、10582006204號副本辦理。
2 . 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 旅行業管理規則:因應旅遊市場結構變化,將第23條第1項之「依來臺觀光旅客使用語言」字句,予以刪除,俾符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23條)
(二)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配合上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之修正,將第6條第2項關於導遊人員應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於第5項增訂華語導遊人員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修正條文第6條)。
3 . 有關旨揭修正發布之法規全文,詳請參見該局行政資訊網(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查閱。
4 . 附件請至網址:http://infoadmin.tbroc.gov.tw/網頁
左方公文附件下載區:
發文碼:1060900058 發文日期:1060110
識別碼:MG2AYJ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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