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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6-12-12 |
文號:
105525 |
主旨: |
為維護旅遊市場商序並導正擴大國旅補助原意,敬請各會員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市場成本價格或零團費攬客,違反者,交通部觀光局除不予補助外,並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從嚴處罰,請查照。 |
說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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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2月8日觀業字第1053005679號函辦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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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第30條第2項規定:「旅行業刊登廣告之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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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為因應陸客縮減及後續衝擊效應,依據交通部核定之「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受衝擊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實施要點」規定,自105年11月4日起補助旅行業包裝具在地特色之平日旅遊產品,帶動當地產業商機並協助紓困受創旅遊產業及縣市地區儘速復甦。惟鑒於少數旅行社推出免團費或以低於旅遊市場成本價格攬客,甚或以不實廣告誘使旅客購買旅遊商品,不僅影響旅遊市場商序及旅客權益,且已背離該局擴大國旅補助原意,爰請各會員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市場成本價格或零團費攬客,違反者,該局除不予補助外,並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從嚴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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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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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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