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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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5-08-27 文號: 104374

主旨: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為關於香港禁止攜帶電槍類裝置入境之規定,敬請各會員旅行社配合加強向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8月26日觀業字第1040917439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8月12日警署刑岸字第1040005440號函辦理。
2 . 據上開來函,經統計自103年12月29日至104年6月為止,計有18名自臺北、臺中及金門各機場飛往香港轉機或入境之旅客,因行李藏有電槍類裝置而遭拘捕。香港警方再次建議我方相關單位,提醒赴港轉機或入境之旅客遵守禁止電槍類裝置之規定,以免觸法。
3 . 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爰請旅行業者提醒國人前往香港轉機或入境,應遵守禁止電槍類裝置之規定,以維護旅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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