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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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5-08-21 文號: 104368

主旨:
外交部104年8月18日提升泰國曼谷旅遊警示燈號為橙色,,旅客參加赴泰旅行團解約退費自即日起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之1規定處理,若採第27條對旅客較為有利則適用對旅客有利之規定處理,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8月20日觀業字第1043004223號函辦理。
2 . 鑒於104年8月17日晚間在泰國曼谷市中心四面佛觀光景點發生之爆炸案造成20人罹難及125人受傷,傷者包括6位我國籍人士,翌(18)日曼谷市中心Sathorn區觀光碼頭再度發生爆炸案,外交部於8月18日晚上將曼谷之旅遊警示燈號由「黃色警示」提升為「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建議國人倘非必要避免前往該地區旅遊。
3 . 該局為合理確保參團旅客權益,減免旅遊糾紛,8月19日上午經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參酌各國外電或媒體對泰國情勢分析及當地旅遊業界回報資訊等各項因素,綜合研判後,商定前往泰國之旅遊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 行程如有安排前往外交部發布橙色旅遊警示之泰國地區者:旅客取消行程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8條之1規定辦理,即旅客解除契約,旅行社除得扣除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並得向旅客收取不超過5%旅遊費用作為補償。但若採第27條規定對旅客較為有利,則應以第27條規定處理。
(二) 行程係前往橙色旅遊警示以外地區者:旅客取消行程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7條規定辦理,依解約通知到達旅行社時間距出發日期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社旅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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