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文日期:
2015-08-13 |
文號:
104355 |
主旨: |
檢送交通部104年8月5日修正發布「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第12條發布令及條文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1 .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8月11日觀業字第1040916491號函轉交通部104年8月5日交路(一)字第10482003254號令辦理(如附件)。 |
2 .
|
旨揭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評選會更臻公平嚴謹,並選拔出真正優良之觀光產業及人員,爰將評選會辦理方式分為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初選評選會由該局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召集委員7至9人組成辦理,決選評選會由該局副局長召集委員11人至13人組成辦理之。
(二)另為使評選更臻公平,參考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修正評選委員迴避事由。
(三)又鑒於實務上評選可能出現同票數者超出應選名額或評選出之得獎者不足額時,均進行再一輪投票,爰增列必要時得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之規定;另各獎項獲獎者得從缺之規定原為「經評定成績皆未達評選基準者」修正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以符實務情況。 |
附件:
附件 下載
|
|
|
|
|
|
|
|
台北市旅行業行政業務網
|
台北市中山區四平街20號6樓 TEL:25312191 FAX:25415825
|
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未經授權,請勿抄襲轉載。
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本網站由
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製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