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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5-02-12
文號: 104065
主旨:
有關旅行業辦理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旅遊行程之旅客行前解約退費處理原則,敬請各會員旅行社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2月11日新聞稿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4年2月12日觀業字第1043000692號函辦理。
2 .
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104)年2月11日上午邀集民航局、復興航空公司、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臺北市政府消保官及該局,針對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退費問題進行協商,並取得共識要為:消費者欲取消復興航空加班機與包機行程者,自即日起至本年2月16日(星期一)止,可至原購買旅行社辦理退費,旅行社針對機票退費不收取手續費,但其餘費用仍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之規定計算違約金。
3 .
上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新聞稿可於觀光局網站(網址:
http://taiwan.net.tw/w1.aspx
)行政資訊網/一般布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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