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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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13-03-22 文號: 102103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於導遊帶團時加強向來臺旅客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2年3月20日觀業字第1020008934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2年3月14日國健教字第1020700356號函辦理。
2 . 據前揭來函稱,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民眾免於二手菸害,請依旨揭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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