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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08-08-29
文號: 097418
主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團進團出」相關規定1案,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8月26日移署出陸守字第09720208170號函辦理。
2 .
為落實前揭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移民署於核發申請人入出境許可證時,隨團核發「大陸地區人民許可來臺從事觀光團體名冊」,其上附記:1、未隨團入(出)境者,請大陸領隊於備註欄註明。2、大陸領隊於入境臺灣地區查驗時,須將未隨團入境團員之入出境許可證繳給查驗人員。3、大陸觀光團體來臺人數不足8人者,禁止整團入境;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團體人數不足5人者,禁止整團入境;旅居(留學)海外或港澳來臺觀光,得免組團,人數不限(如附件範本)
附件:
範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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