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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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08-08-25 文號: 097407

主旨: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向前往馬來西亞之旅客宣導入境該國停留期限之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7年8月21日觀業字第0970022374號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年8月19日領三字第0975136108號函辦理。
2 . 日前發生國人持馬來西亞核發之60天內多次入境簽證,因入境馬國期間曾前往新加坡,於再度入境馬國時,馬國移民官員將其簽證入境停留期限改為14天,當事人因未獲告知且未詳察,致造成逾期停留遭留置之情事。
3 . 鑒於近來馬國厲行嚴查非法移民政策,倘遇外國人非法居、停留事由,馬國移民局視案情需要得留置調查,期間最長為14日,另可處10,000元馬幣(相當新台幣100,000元)以下或5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施。請協助向國人宣導,倘前往馬國商旅時,務必詳閱入境時移民官給予之入境停留期限,以免誤觸馬國移民法令遭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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