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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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2008-08-20 文號: 097396

主旨: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有關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將於98年1月11日施行,敬請查照。
說明:
1 . 依據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7年8月19日中旅聯(97)字第232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97年8月11日國健教字第0970700520號函辦理。
2 . 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閑娛樂之室內場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及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另禁菸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違者行為人最高罰鍰1萬元,場所負責人最高罰鍰5萬元整(詳附件1)。
3 . 轉知下列事項:
(一)各禁菸場所負責人請於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示,若有需要禁菸貼紙、單張或海報,請逕洽各縣市衛生局或上健康九九衛生教育網(網址:http://www.health99.doh.gov.tw)登記索取。
(二)若有定期或不定期發行刊物(含電子報),請參考「促進民眾健康的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文章及單張內容宣導並公益刊登,廣為週知,詳附件2、3。
(三)請協助於各禁菸場所以LED或跑馬燈方式,公益宣導下列建議標語:
1、98年1月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20字)
2、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23字)
3、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違者最高罰一萬(31字)
4、菸害防治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負責人未設置禁菸標示最高罰五萬,違法吸菸者最高罰一萬(59字)。
4 . 「菸害防制專區」(網址http://tobacco.bhp.doh.gov.tw/)提供最新菸害防制相關訊息,歡迎主動上網瀏覽並加入網頁連結。
5 . 各縣市衛生局禁菸貼紙、海報、單張等文宣品索取或登記安排菸害防制法新規定說明服務電話,詳附件4。
附件: 菸害防制法條文(附件一) 下載
附件: 促進健康的「菸害防制法」(附件二) 下載
附件: 宣傳單附件三 下載
附件: 菸害防制宣導聯絡資料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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